2019年6月18日,客户王某某(以下简称“王某”),男,68岁,到喀喇沁玉龙村镇银行锦山支行(以下简称“我行”)办理电汇业务,欲汇款5800元整至西安某公司。保安梁某准备协助王某填写电汇单时,王某言语含糊、信息表达不清。锦山支行李行长听闻此事后,根据自己多年的银行工作经验,判定此事必有蹊跷。他随即走出办公室,上前与客户进行沟通,并暂时制止其办理汇款业务。
通过沟通,了解了事情的大致经过:王某在2015年注册了名叫“内蒙古锦峰农牧******”,某天突然接到青岛一家公司的来电(后经李行长网上查询核实,对方公司为“山东锦峰源农牧******”,注册时间为2018年),对方称王某注册的公司没有进行‘锦峰’二字的商标注册,属于违法行为,影响了他人注册公司,告知他需要注册‘锦峰’二字的商标。
随即王某便接到西安一家代理公司的来电,自称可以办理商标注册,对方承诺可以帮助王某办理商标注册,但需要收取注册费1500元。日前,王某已将注册费1500元通过某行汇到西安这家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指定的个人收款账户。此次汇款为版权登记费用5800元,对方依然是要求王某汇到指定的个人收款账户,并提出中午12点前必须汇出。
王某十分着急,要马上办理电汇业务,并开始出现身体不适。李行长见状,马上为王某端来一杯水并对其进行安抚。在此过程中,自称是这家西安商标注册代理公司的工作人员打来电话,催促王某立即汇款,不然后果严重。
为了拖延时间,王某以岁数大记不住密码、输入错误超过三次银行卡被锁死为由,不能汇款。对方又提出王某以微信、支付宝方式汇款。王某又以不会使用微信、支付宝为由拒绝。对方不甘心,又要求王某与亲戚朋友联系帮忙汇款。王某问对方后续是否还有其他费用,对方含糊其辞转移话题。
了解此情况后,李行长一边想办法拖延时间,一边上网查询核实。网上查询结果“内蒙古锦峰农牧******”和“山东锦峰源农牧******”没有必然联系,经营范围也不相同,不涉及商标侵权问题,一个叫‘锦峰’,一个叫‘锦峰源’。据推测,这应该是对方公司在大数据查询下,找了两家名字相像的公司进行网络诈骗。在李行长的耐心解释和开导下,王某放弃了汇款的想法。
下午16:15左右,王某又来到喀喇沁玉龙村镇银行锦山支行,并对我行表示感谢。“感谢李行长的提醒,感谢玉龙村镇银行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服务,才没有对我本人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。”同时王某也认清了这个事件中的陷阱,彻底放弃了汇款的想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