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银行业从业人员应依章办事,不做不合从业人员身份的事,不说不符从业人员身份的话;工作期间不喝酒;工作场所不吸烟;不在工作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。
二、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有泄密、窃密、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。
三、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吃拿卡要。
四、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参与违法活动和非法组织。
五、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非法手段催收贷款。
六、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组织或参与民间融资活动。
七、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关系人谋取利益。
八、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参与客户的内部经营事项和利益分配。
九、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向利害关系人提供区别服务。
十、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违规放贷、转贷、挪用信贷资金。
十一、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或参与信用卡套现
十二、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多头担保、超额担保。
十三、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违规兼职谋利、经商办企业。
十四、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与关系人及贷款相关人员发生资金往来。
十五、银行业从业人员应禁止以任何方式损害、浪费、侵占、挪用、滥用所在机构财产。
十六、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违规对外出具信用证、保函、资信证明、担保承诺书以及非格式化的法律文本或擅自变更法律性文本。
十七、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擅自以单位或个人名义与客户签订协议文书、建立私人委托关系或其他具有履约性质的书面文件。
十八、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违规代客户保管身份证件、现金、存单(折)、卡、有价单证、印章、证书、U盾、贵金属等重要资料和贵重物品。
十九、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为客户代办金融业务。
二十、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违规查阅、下载、传输、使用、修改系统信息及客户信息。
二十一、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违背“八项规定”,出现“四风”问题。
二十二、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隐瞒、捏造各类调查信息。
二十三、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隐瞒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冲突情况。
二十四、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有关履职回避信息。
二十五、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损害职业形象。
二十六、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推诿、搪塞、怠慢客户。
二十七、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歧视客户。
二十八、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隐瞒误导客户。
二十九、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忽视客户投诉。
三十、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隐瞒客户违法行为。
三十一、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规避监管。
三十二、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违背反洗钱、反恐怖融资规定。
三十三、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干扰、阻止有权机关执法。
三十四、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扰乱舆情环境。
三十五、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阻碍自律组织监督和所在机构管理。
三十六、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借会议、差旅及因公出国(境)名义组织或参与旅游、宴请、高消费娱乐、健身活动等。
三十七、银行业从业人员应服从应急安排,不得推脱、拒绝。
三十八、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带头遵守、模范践行职业操守和行为公约。
三十九、惩戒及争议处理。为加强银行业从业人员行为管理,银行业协会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健全关于员工违反职业操守和行为公约的惩 戒机制。银行业协会建立违法违规违纪人员“黑名单”和“灰名单”制度。
对银行业从业人员严重违法违规违纪的、严重影响行业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纳入“黑名单”管理,予以通报同业,实行行业禁入制度。
对其他情节较严重的违法违规违纪人员实行“灰名单” 管理制度,限制其不得任职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部门或关键岗位。
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等方式明确员工 违反职业操守和行为公约应受到的惩戒内容。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的惩戒有异议的,有权按照正常渠道反映和申诉。
四十、参照适用。赤峰银行业的工作人员及劳务派遣人员,参照适用本公约。
四十一、解释机构。本公约由赤峰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。
四十二、冲突解决。本公约与法律法规、监管规制不一致的,以法律法规、监管规制为准。
四十三、施行日期。本公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